第四十四条
有效泸沽湖的水资源、风景名胜资源等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利用泸沽湖自然风光、自然遗产、人文景观、优秀传统文化,按照有关规划配套建设休闲、观光、康体等设施,因地制宜、依法依规、适度发展文旅农融合项目,开展文化、体育、游乐等活动,传承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
积极探索结合走婚桥、猪槽船等特色鲜明、群众广泛认可的民俗传统文化场所和载体,开发、打造富有当地特色的文化产品和品牌,推进文旅融合发展。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