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泸沽湖民族传统文化整体性保护,加强对濒危非遗项目的保护和传承创新。
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传统村落、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传统建筑、古路桥涵、古井古塘、古树名木、溪水河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相关场所等保护对象实行挂牌保护,组织对具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特色的民居、场所进行维护、修缮,维护、修缮应当保持其原貌。传统村落保护应当尊重村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方式,改善传统村落生产生活条件,保障原住村民在原址居住的权利,合理开发利用,促进村落原有形态、生活方式的延续传承。
泸沽湖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对传统村落、古建筑、历史遗存、古树名木等人文、自然景观及其所处的环境进行保护,不得改变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环境和景观,维护文化遗产形态、内涵和村民生产生活的真实性、延续性,建立健全责任制度,落实各项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