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五条有效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加强对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区土壤的重点监测。已造成土壤污染或者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应当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修复污染土地等措施。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