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二条有效鼓励开展集中连片基地种植,推动红高粱生产基地化、规范化发展。红高粱集中连片有机种植区域和绿色种植区域应当划定为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划定并公布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区,明确四至界线并设置标识标牌。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区进行适时调整。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