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展本地红高粱种质资源调查、收集、登记和保存工作,建立红高粱种质资源圃、良种繁育地。

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和个人开展新品种选育研究工作。对经过人工培育,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红高粱新品种,鼓励和支持申请品种登记以及植物新品种权保护。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