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区内应当科学种植养殖,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生态循环农业,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红高粱生产环境保护区坚持用地与养地结合,科学实施休耕轮作,推行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技术,增施有机肥,推广绿肥种植,提升耕地肥沃度。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