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根据产业发展实际,组织申报红高粱地理标志,培育和发展具有地域优势和地域特色的品牌,提升品牌效应。

鼓励和支持红高粱保护机构、行业协会和企业申请红高粱有关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地方法规 · 遵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