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管理委员会审议研究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保护与利用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保护与利用中的重大问题。

市江河岸线及陆域资源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岸线利用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