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划定河道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禁止在河道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应当确保河势稳定、防洪安全,不得损坏堤防、护岸、水下电信通讯等设施和妨碍航运安全。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