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管控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实行严格的河道保护,禁止非法侵占河道。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在河道管理范围的边界设立固定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