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实行严格的河道保护,禁止非法侵占河道。

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在河道管理范围的边界设立固定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