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河道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河道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