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保障第二十二条有效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河道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污染河道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对在河道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