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河道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污染河道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对在河道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