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有效法律、法规对河道内的航道、湿地、饮用水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属于长江流域、巢湖流域、引江济淮工程的河道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