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共同参与、协同配合、信息共享的执法协调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河道管理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工作保障。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