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利用第十九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河道的保护,对涉及河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挖掘、整理,合理利用河道文化景观。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