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规划管控、生态治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保障等活动。本条例所称河道,是指江河、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以及列入河道名录的其他水道。河道名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