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者任意砍伐。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河道其他防护植被,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