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利用第十七条有效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依法报批。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河道。确需填堵的,应当依法报批。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