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种植高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
(三)设置拦河渔具;
(四)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五)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六)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
(七)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八)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九)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