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态治理第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河道保洁工作,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明确保洁责任区和责任单位。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