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态治理第十二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本行政区域圩内水系治理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建成区圩内水系治理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