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态治理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权限范围内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水系连通修复方案,逐步改善水系连通状况,恢复水系生态流量,维护水系生态功能。实施水系连通修复,应当与海绵城市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相结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项目、资金、人才、技术等方面,对水系连通修复工作给予保障。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