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研究、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法律、法规对文物、古树名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保护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