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研究、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

法律、法规对文物、古树名木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保护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