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