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滁州古城保护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实行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护古城与琅琊山的景观视线通廊,严格控制城市建设强度和建筑高度,传承和延续“环滁皆山”的历史文化景观;
(二)保持历史街巷原有的肌理、空间结构及外观,保护合院式民居的传统院落空间,街巷重修时应当保持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三)规范住户门牌、街巷路牌、街巷历史文化宣传标牌,设置店招、标志等设施应当符合要求,与景观、环境相协调;
(四)保护、治理古河湖水系,恢复景观特色。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