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保护规划,并按法定程序报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或者修改其他专项规划,应当与历史文化名城规划相衔接。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规划应当依法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当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