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生态保护核心区内的各类设施、建筑物、构筑物、产业、人口、土地利用等,实行正面清单管控。需要退出的,自治州、石屏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退出方案逐步退出。暂不具备退出条件的,自治州、石屏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处置方案和存续期间管控措施,强化管理。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