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生态保护核心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异龙湖保护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已经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确需拆除的,由自治州和石屏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拆除。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