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有效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线,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调整城市绿线的,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因调整城市绿线而减少绿地的,应当就近补足。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