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城市绿化总体目标,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编制城市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充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山体、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和人文条件,结合园林城市、森林城市、海绵城市建设,根据国家确定的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合理配置各类绿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需变更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按照法定程序审批。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