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有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编制符合地域特色的城市绿化植物名录,确定适宜种植的城市绿化树种和植物配置原则。城市绿化应当优先选用乡土适生树种,均衡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提高市树、市花的种植比例,逐步改良或者更替易产生飞絮等污染物的植物。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