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气候、土壤等自然条件,编制符合地域特色的城市绿化植物名录,确定适宜种植的城市绿化树种和植物配置原则。

城市绿化应当优先选用乡土适生树种,均衡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提高市树、市花的种植比例,逐步改良或者更替易产生飞絮等污染物的植物。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