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享有良好城市绿化环境的权利,负有保护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义务;对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处理流程和期限,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