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城市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其他群众性绿化工作,单位和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