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指导、监督和考核县(区)城市绿化工作;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市、县(区)园林绿化管理机构负责各自管理区域内城市绿化的具体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发展改革、财政、文化和旅游、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