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资金投入,强化管理措施,落实目标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