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