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绿化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