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城市绿化条例/Chapter 4 法律责任Article 28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Local Regulations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Article 2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