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攀折、钉栓、刻划树木,剥取树皮、掘取树根等;(二)损坏花卉、灌木、草坪等;(三)在城市绿地内倾倒污水、垃圾等有害物质;(四)在城市绿地内耕种农作物、饲养家禽家畜;(五)在城市绿地内挖土取石、焚烧物品、堆放物料;(六)擅自在城市绿地内摆摊设点、停放车辆;(七)损坏花坛、栏杆、座椅、健身器材、雕塑小品等;(八)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