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城市绿化资源调查,建立城市绿化资源档案,推进数字园林建设,建立健全外来有害植物入侵预警防控体系;监督检查城市绿化日常养护管理情况;组织开展城市绿化养护业务培训,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