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应当合理安排地上、地下管线的位置及走向,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生长需要,与树木及其他绿化设施保持距离。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