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城市道路应当按照规定栽植行道树。行道树栽植应当符合行车视线、行车净空和行人通行的要求。

城市高压走廊范围内适宜绿化的空地、室外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实施绿化。鼓励建设生态林荫停车场。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