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规范施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绿化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化工程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告知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