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市绿化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竣工资料报送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