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制定绿化配置方案,配套绿地率不得低于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

建设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或者变更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确因季节等原因不能同步交付使用的,完成绿化的时间最迟不得超过主体工程交付使用后的六个月。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