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完善电动自行车安全通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保障设施,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教育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管理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