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道路范围内停放、通行等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道路范围以外电动自行车停放的监督管理,督促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充电桩、安全头盔等有关产品质量和生产、销售行为的监督管理。

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