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电动自行车应当规范停放、安全充电,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老化、破损或者功率不匹配的充电器、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充电,或者在住宅内、商铺内充电;
(四)在未落实防火分隔、监护等防范措施的地下车库和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五)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蓄电池进入载人电梯;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做好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等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