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使用电动自行车从事快递、外卖、闪送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及其驾驶人的管理,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将电动自行车安全纳入内部安全生产管理;
(二)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及其驾驶人管理台账,对驾驶人开展通行安全和车辆停放、充电安全教育;
(三)保障或者督促驾驶人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
(四)督促驾驶人有序停放车辆;
(五)定期开展电动自行车维护、保养等安全检查;
(六)为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并督促其上道路行驶时规范佩戴;
(七)科学合理设定驾驶人的工作任务和时效,利用技术手段及时发现严重超速车辆并督促整改;
(八)不得安排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或者疾病的人员驾驶电动自行车;
(九)法律、法规关于安全生产责任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