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新建住宅小区和其他建筑应当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充电场所,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采取防火隔离措施。已建住宅小区和其他建筑未建设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设置,或者责令相关责任主体限期设置。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